(2003)张执字第1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淄博分行与淄博东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淄博分行,淄博东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张执字第1302-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淄博分行。被执行人淄博东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淄博分行诉淄博东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143265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淄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