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徐某诉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176号原告:徐某,男,住珲春市。被告:时某某,女,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周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