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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王国清与张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清,张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清,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祝华,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国清与被执行人张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7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