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郭士红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红,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183号原告郭士红,1967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5街区。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微,1985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徐秋敏,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士红与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士红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士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郭士红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士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