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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郭士红与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红,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183号原告郭士红,1967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5街区。法定代表人吕仲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宇微,1985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徐秋敏,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士红与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士红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士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郭士红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士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