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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肖朋申请执行吴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肖朋,吴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张肖朋,男,1985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吴景伟,男,1967年2月3日生。张肖朋与吴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滑白民初字第1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景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肖朋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景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吴景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景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肖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景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肖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换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