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段富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再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富翠,杨再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4号申请人:段富翠,女,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被执行人:杨再香,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不识字。申请人段富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再香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段富翠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90.4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再香健银行账户查询无果,并查明被执行人杨再香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段富翠已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杨再香具备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杨再香具备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