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吕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长国与马玉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国,马玉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吕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胡长国。被告马玉汉。原告胡长国与被告马玉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长国及被告马玉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1997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3600元用于经营,后一直未能归还。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后均和解撤诉。现被告仍拒绝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承担利息48953元,合计53953元。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于1997年2月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本案借款时间是1996年、借款本金是1万元,原告在给我借款时预先扣除了1000元的利息,且我已经按月息5%给了原告5个月的利息。1997年2月1日,我重新出具了金额为13600元的借条给原告。2005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曾答应我不计息归还本案借款,截止到2014年原告再次起诉前我给了原告19700元。2014年原告再次起诉我后,曾同意我分两年还清借款本金,截止到2015年7月15日,我已经给了原告9600元。被告马玉汉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出具的收款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已经给付原告的款项。2、案外人陈青春出具的说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同意被告不计息分两年还清本案借款本金。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7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3600元,借条载明月息0.03。被告于2014年4月19日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5月25日及11月20日各归还借款本金800元、7月22日及9月6日各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2015年2月17日、4月8日、7月15日各归还借款本金1000元。另查明,原告曾于2005年8月1日、2014年3月27日两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后原告均撤回了起诉。2014年4月25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作为诉讼费的补偿。审理中,原告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最终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承担利息48953元,合计53953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所作的陈述所证实,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原告向原告借款、尚有借款本金5000元未能归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载明月息为0.03,现原告只要求被告承担利息48953元,经计算未超过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4895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对借款的时间、借款本金、自己已给付的利息均有异议,但未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又称原告曾于2014年答应自己分两年不计息归还本案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观点。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玉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长国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承担利息48953元,合计5395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 判 长 林 俊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张 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朝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