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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632号原告:丁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丁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建亚审 判 员  周会娟人民陪审员  鲍恩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