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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海龙与杨士勇、夏芬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海龙,杨士勇,夏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361-1号申请执行人:周海龙。被执行人:杨士勇。被执行人:夏芬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龙与被执行人杨士勇、夏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夏芬波的工资账户;此外被执行人杨士勇、夏芬波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3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军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褚一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