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鄂城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彬,周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吴彬。被执行人周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周爱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其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赔偿人民币66,980.81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950.00元及执行费904.7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笫(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汪向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祝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