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兴泉、戴金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兴泉,戴金根,陈凤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529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19、121号。法定代表人:郑毓,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兴泉。被告:戴金根。被告:陈凤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兴泉、被告戴金根、被告陈凤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笑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