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佛山市南海丹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佛山市南海丹灶铝材制造厂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铝材制造厂,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执复字第1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追加人):李建忠,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黄崇山,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追加人):佛山市南海丹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3408。法定代表人:陈伟坚。委托代理人:魏剑鸿,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嘉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铝材制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何国新。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6489。法定代表人:陈再英。委托代理人:叶伟英,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琴。复议申请人李建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三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惠州壹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铝材制造厂(下称铝材厂)、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下称经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佛中法民四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铝材厂、经发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李建忠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在执行过程中,李建忠向该院申请追加佛山市南海丹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资管公司)为被执行人。2015年5月8日,该院作出(2015)佛中法民三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下称原审裁定)。原审裁定认为:李建忠提交的证据虽能够证明经发公司曾是南海县丹灶侨联大厦(下称侨联大厦,也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侨联皇上皇酒,下称皇上皇酒楼)的主管部门,但却不能证明经发公司是皇上皇酒楼的真实出资人或股东,也不能证明经发公司向资管公司无偿转让了皇上皇酒楼的股份,还不能证明经发公司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于资管公司。再者,李建忠也无证据证明资管公司系经发公司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且无偿接受了经发公司的财产。据此裁定:驳回李建忠追加资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李建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原审裁定认为无证据证明经发公司是侨联大厦的真实出资人或股东,这一认定是错误的。1、根据开业申请资料可以认定经发公司是侨联大厦的真实出资人或股东。根据侨联大厦工商档案资料中《申请书》和《证明》等证据显示,侨联大厦是由南海县丹灶区农工商联合公司筹集资金及投资在1986年11月18日向丹灶工商所申领营业执照的,侨联大厦是丹灶区农工商联合公司的下属企业。而根据经发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中的《开业申请书》显示,经发公司原来的名称就是“丹灶区农工商联合公司”,后来才改称为“丹灶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但一直未领有营业执照,直到1992年5月才向南海工商局申领“南海县丹灶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丹灶区农工商联合公司实际上就是经发公司的前身,因此,侨联大厦是也可以认为是由经发公司申请成立的,二者并不矛盾。正是因为如此,在1989年全国统一进行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时,经发公司才作为组建单位负责申请成立侨联大厦。因此,在1989年10月12日侨联大厦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中才显示,侨联大厦的主管部门就是经发公司。2、根据企业变更登记资料可以推定经发公司是侨联大厦的真实出资人或股东。根据侨联大厦的1992年5月15日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1992年5月侨联大厦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由经发公司作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决定变更的。根据侨联大厦的2000年6月2日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2000年6月侨联大厦变更名称为“南海市丹灶侨联皇上皇酒楼”时,是由侨联大厦的主管部门经发公司向南海市工商局提出变更申请的。根据侨联大厦的2001年3月7日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2001年3月皇上皇酒楼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仍是由其主管部门经发公司决定的。由此也可以证实,侨联大厦的真实出资人就是经发公司,因此经发公司才有权决定变更侨联大厦的法定代表人。3、根据企业年检报告资料可以直接证明经发公司是侨联大厦(也即皇上皇酒楼)的真实出资人或股东。根据皇上皇酒楼2001年度和2002年度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显示,皇上皇酒楼的“出资情况”一栏填写的出资者名称都是“南海市丹灶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实际出资额是180万元。因此,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直接证明经发公司就是侨联大厦(也即皇上皇酒楼)的真实出资人或股东。4、被执行人经发公司辩称1997年广东省南海祥峰实业投资公司(下称祥峰公司)也曾对皇上皇酒楼行使管理权,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根据侨联大厦1997年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显示,在1997年祥峰公司曾对侨联大厦的法定代表人作出过任免职通知,但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祥峰公司与经发公司一样,都是丹灶镇政府的下属企业,因此,以其名义对侨联大厦的法定代表人作出任免通知也不足为奇,但除此之外,工商档案资料中并无其他证据显示祥峰公司是侨联大厦的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而且,即使祥峰公司曾经管理过侨联大厦,这也仅仅是在1997年的那一次变更,而工商档案显示,从开办一直到2007年期间一直由经发公司担任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进行管理,根据公示的法律效力,足以认定经发公司是侨联大厦出资人的客观事实,因此,该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没有任何影响。二、原审裁定认为无证据证明经发公司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于资产管理公司,这一认定也是错误的。1、工商档案资料证据显示,经发公司的上级机关是丹灶镇政府。根据经发公司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显示,经发公司是由南海县丹灶镇人民政府组建的镇办集体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也是由镇政府审批同意。根据2012年7月1日订立的《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经发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发公司就是由丹灶镇政府投资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2012年7月17日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显示,经发公司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一栏也明确写明是“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南海工商局2012年7月23日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显示,经发公司的股东就是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持股比例100%。因此,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丹灶镇政府就是经发公司的上级部门。2、工商档案资料证据显示,丹灶镇政府将经发公司属下的皇上皇酒楼无偿调拨给资管公司。根据皇上皇酒楼的工商档案资料显示,2003年8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政府下发南丹府(2003)71号《关于调整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资管公司属下单位资产管理关系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将原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丹灶侨联皇上皇酒楼”等13个属下单位划归资管公司管理。因此,从2003年度开始,皇上皇酒楼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出资情况”一栏的出资者由原来的经发公司变更为“南海市丹灶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在2004年3月25日皇上皇酒楼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资管公司也在“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一栏与经发公司一起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在2006年7月18日的皇上皇酒楼《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则是由资管公司审批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发出任免职通知。在2007年1月4日,资管公司正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皇上皇酒楼的登记出资人。而根据2012年12月10日的《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显示,资管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180万元人民币,但实缴出资额为0万,也就是说资管公司实际上对皇上皇酒楼没有任何出资,但工商登记却显示其享有皇上皇酒楼100%的投资权益。根据丹灶资管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资管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8月28日,注册资本为120万元,主要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是对镇属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这就是说,在2003年8月28日该公司成立同日,丹灶镇政府就下发南丹府(2003)71号文件将原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丹灶侨联皇上皇酒楼”等13个属下单位划归资管公司管理。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主要是由佛山市南海丹灶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成立的,而佛山市南海丹灶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是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政府全额出资成立的,因此,新建业实业公司实际也是丹灶镇政府的下属企业。至于资管公司则主要由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是对镇属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而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属于丹灶镇政府的下属机构,因此,新建业实业公司、资管公司以及经发公司实际上都是丹灶镇政府属下的镇属企业,因此,上述13个单位的资产管理关系变更,都是由其上级机关丹灶镇政府依职权决定的,实际上是将上述单位的优良资产调拨给资管公司,以逃避债务。3、无证据证明资管公司是有偿取得皇上皇酒楼的股权资产。由于资管公司是通过丹灶镇政府的调拨行为取得皇上皇酒楼的100%股权的,无证据显示资管公司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取得该股权的,也无证据显示资管公司取得皇上皇酒楼的股权是支付了转让对价的,本案也根本不存在经发公司有偿将股权转让给资管公司的事实。因此,资管公司实际上是无偿取得皇上皇酒楼的100%的投资权益。4、资管公司辩称是从新建业实业公司取得皇上皇酒楼管理权的事实不能成立。虽然丹灶镇政府的文件规定是将原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丹灶侨联皇上皇酒楼”等13个属下单位划归资管公司管理。但从工商登记资料来看,无任何证据证明新建业实业公司从何时开始曾经管理过皇上皇酒楼,或者成为皇上皇酒楼的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因此,这种所谓的管理只不过是属于政府内部的行政管理而已,对外没有任何公示的法律效力,对皇上皇酒楼的资产权属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和变化,皇上皇酒楼在产权归属上从未变更为新建业实业公司,资管公司取得皇上皇酒楼的管理权只能是从经发公司取得。三、执行法院裁定驳回李建忠的追加申请实属裁定错误,法院依法应裁定追加资管公司为(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恢字1号案的被执行人。如前所述,由于经发公司的上级机关丹灶镇政府将原属于经发公司的下属企业皇上皇酒楼的资产通过行政手段无偿调拨给资管公司,由此导致(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经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资管公司依法应当在接收皇上皇酒楼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的规定: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因此,李建忠申请追加取得皇上皇酒楼资产的资管公司为(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恢字1号案的被执行人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撤销(2015)佛中法民三执异字第6号,裁定追加资管公司为(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恢字1号案的被执行人。资管公司发表意见称:资管公司不应当被追加为(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理由为:一、李建忠所申请的事项没有事实依据。经发公司不是皇上皇酒楼的开办人和出资人。皇上皇酒楼前身是侨联大厦,是由南海县丹灶区农工商联合公司于1986年设立,资金来源一方面是向海外华侨筹措,一方面是南海县丹灶区农工商联合公司自筹。1989年进行统一工商登记时,将经发公司登记为皇上皇酒楼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以及名义上的“组建单位”,但其根本不是皇上皇酒楼的出资人或股东。皇上皇酒楼的工商行政管理档案显示,1997年,祥峰公司曾对皇上皇酒楼行使管理权。李建忠提供的2007年1月4日皇上皇酒楼《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所记载的变更前投资者信息均为空白。这进一步证明皇上皇酒楼的所有者并非经发公司。2003年8月8日,丹灶镇人民政府下发南丹府(2003)71号《关于调整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丹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下单位资产管理关系的通知》。资管公司依据该文件从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皇上皇酒楼的管理权。皇上皇酒楼并不是经发公司的财产,资管公司仅从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皇上皇酒楼的管理权,根本不存在从丹灶经济发展公司无偿接收皇上皇酒楼财产的事实。二、李建忠所申请的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所规定的是“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资管公司并不是经发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不是其开办单位,不能依据该规定追加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四百七十四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了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数种情形,该新司法解释减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实际上是对该规定中不当追加的纠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发布于2009年3月3日。该暂行规定并没有直接规定何种情形应当追加或者不应当追加。该暂行规定出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申请追加人的程序性权利,是对在执行案件中随意追加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的规制。三、李建忠与案外人罗某甲合谋制造假案。据资管公司了解,李建忠曾是广西贺州市欣荣林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职务是货运司机。罗某甲为达到将包括(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执行案在内的4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法院的目的,将包括该4个案件在内的债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虚假转让给住所在贺州市八步区的李建忠,并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制造了一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案件[案号为(2012)贺八民二初字第89号]和虚假的民事执行案件[案号为(2012)贺八执字第179号]。在(2012)贺八执字第179号执行案件中,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将经发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又作出(2012)贺八法执字第179-3号裁定,将资管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皇上皇酒楼等财产。之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遂作出(2012)贺八法执核字第179-4号裁定,解除了对皇上皇酒楼等财产的查封。另外,案外人罗某甲曾于2010年伙同邹某甲、闻某甲,在河源市源城区法院制造一起假案,企图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件转移到河源市源城区法院。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河源市源城区法院的案件是一起假案,罗某甲等人的不法企图未能得逞。四、李建忠与罗某甲一方面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制造假案,申请追加经发公司和资管公司为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已责令经济发展公司不得向李建忠作任何清偿。另一方面,李建忠又申请追加资管公司为(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案的被执行人。如果在本案追加资管公司为被执行人,则与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相冲突。故请求驳回李建忠追加资管公司为(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发公司发表意见称:李建忠申请追加资管公司为(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案的被执行人缺乏依据,不同意追加。理由与资管公司一致。铝材厂未发表意见。经审查查明:皇上皇酒楼前身为侨联大厦。李建忠提交的南海县丹灶区农工商联合公司于1986年11月18日的《申请书》表明,侨联大厦是由其向丹灶工商所申请领取营业牌照;李建忠提交的申请日为1989年10月12日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载明,经发公司是侨联大厦的主管部门。侨联大厦为企业法人,其于1992年5月23日变更其名称为侨联大厦;经经发公司申请,侨联大厦于2000年7月4日变更名称为南海市丹灶侨联皇上皇酒楼;2004年4月16日,南海市丹灶侨联皇上皇酒楼变更名称为现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侨联皇上皇酒楼)。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8月28日所发南丹府(2003)71号《关于调整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丹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属下单位资产管理关系的通知》中称,将原新建业实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包括皇上皇酒楼在内的13个单位划归资管公司管理。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0日出具的皇上皇酒楼企业机读档案变更资料载明,皇上皇酒楼的股东为资管公司。本院认为,李建忠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资管公司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被执行人经发公司的下属企业皇上皇酒楼的资产被无偿调拨给资管公司,导致经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资管公司应当在接收皇上皇酒楼资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本案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因此,李建忠关于追加资管公司为(2008)佛中法执字第329号案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执行法院驳回李建忠要求追加资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李建忠申请执行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李建忠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三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震 东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婕代理审判员 潘 晓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