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自芳与奚班平、陶善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自芳,奚班平,陶善金,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73-2号原告(反诉被告):谢自芳,女,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翟晖(系谢自芳丈夫)。委托代理人:范益民,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奚班平,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反诉原告):陶善金,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国贸天琴湾5幢2单元3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508080535。上述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媛,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谢自芳与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奚班平(反诉原告)、陶善金(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谢自芳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谢自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自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800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00.50元,由谢自芳负担。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温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