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明与徐任追索劳动报酬��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徐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975号原告:李明,男,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厨师,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徐任,男,1973年4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李明与被告徐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晓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明诉称:2015年9月22日,徐任因拖欠李明21733元工资出具欠条一份,但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任立即偿还欠款21733元及误工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李明针对其诉讼请求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提交的证据:证据1,2015年9月22日欠条一份,证明徐任拖欠其工资21733元。证据2、2015年10月19日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双方曾经经过调解,徐任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还款,但至今未还款。徐任未作答辩。徐任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对李明所举证据认证为:证据1,因欠条上是徐任的签名,且徐任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系虚假的,也未申请相关鉴定证明该欠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所书写,故该证据可以证实2015年9月22日,徐任出具欠条认可欠李明工资款21733元,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2,系人民调解委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可以证实李明与许任因欠款事宜于2015年10月19日经过调解并达成协议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还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李明在徐任经营的位于淮南市大通区居仁村简朴寨酒店从事厨师工作。2015年9月22日,徐任出具欠条一份,记载内容如下:今欠李明工资钱贰万1千柒佰叁拾叁元整(21733元)。2015年10月19日,大通区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编号为大诉调(2015)0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李明与徐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徐任于2015年10月30日还清李明工资款21733元,无其他纠纷。调解协议到期后,徐任未按期履行。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庭审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徐任拖欠劳动报酬21733元的事实是否存在。2、李明主张误工费6000元是否应当支持。本院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一)关于徐任拖欠劳动报酬21733元的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李明向本院提供了徐任出具的欠条及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足以说明徐任拖欠劳动报酬款的事实存在,徐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故李明主张徐任支付劳动报酬2173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李明主张误工费6000元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明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误工的事实,也未提供其误工与徐任之间存在关联性,故李明主张误工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明劳动报酬21733元;二、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被告徐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