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胜钜与叶锦洪、梁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钜,叶锦洪,梁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陈胜钜,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叶锦洪,1967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润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胜钜与被执行人梁润生、叶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润生,叶锦洪应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及征地款合计387629.34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件案件,故本案参与分配后可得执行款13034.75元,另经在银行、国土、工商等部门四查,被执行人梁润生在佛山市南海区×××有一块集体用地,该土地由本院另案处理。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土地由本院另案处理,处理时间过长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待财产处理完毕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作恢复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张娃雯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