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德彪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德彪,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1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德彪,辽宁诚信集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昌,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启新街***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绍栋,辽宁博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德彪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郝德彪予以同意,并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及上诉人郝德彪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郝德彪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6234元,由大连日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6234元减半收取48117元,由郝德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林代理审判员 孙文英代理审判员 季震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