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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史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某某,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辩护人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军浩,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一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马军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钱梅、李军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基泰大厦11楼成立河南省丹佛斯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史某某谎称自己具有河南省扶贫办主任、河南省佛教协会理事身份,虚构丹佛斯公司投资鲁山洗煤厂、银川生态园、超市等项目,吸引广大群众向丹佛斯公司入股成为会员,并要求会员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其入股方式为:以3600元为一股,每人最多限投十股,投资成为会员后进入公司奖励制度中,以入股多少确定不同的会员级别,并根据发展会员的累计股数进行升级和享受奖金,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丹佛斯公司自成立以来,发展会员100余人,累计吸收资金6516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史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被害人书写的事情经过、提交的入股收据及承诺书、平顶山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案件移送书、河南丹佛斯商贸有限公司入股明细、入股收据、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殷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乔某某等35人陈述、被告人史某某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史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有异议,均辩称:一、公诉机关认定的山西、陕西被害人的入股金额147600元,只有收据,没有其他证据,故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二、在公司经营期间共计已返还被害人76862元,此返还金额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由此被告人史某某实际犯罪金额应为427138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基泰大厦11楼成立河南省丹佛斯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史某某谎称自己具有河南省扶贫办主任、河南省佛教协会理事身份,虚构丹佛斯公司投资鲁山洗煤厂、银川生态园、超市等项目,吸引广大群众向丹佛斯公司入股成为会员,并要求会员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其入股方式为:以3600元为一股,每人最多限投十股,投资成为会员后进入公司奖励制度中,以入股多少确定不同的会员级别,并根据发展会员的累计股数进行升级和享受奖金,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丹佛斯公司自成立以来,发展会员80余人,累计吸收资金504000元。另查明,只有收款收据而无被害人亲笔签字承诺书的山西、陕西被害人32名,涉及金额147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丹佛斯公司我是2012年11月份成立的,办公地点为中兴路基泰大厦6楼,股东为我、巴某某、朱某某。注册资金300万元。我们三人分别注资100万元。法人为我。我们当时刚成立,之后开始招收员工,让招收来的员工入股,公司盈利给他们分红。一股资金为3600元,最多可以入10股。我宣传的是打算招收100人,之后再进来的人准备安排他们去搞绿化等工作。当时我让他们卖公司经营的电动车和瓷器,卖了之后的利润我公司百分之三十,员工提成百分之七十。入股可以分早晚的级别,入的股份越多级别越高,学习累计制度,一股为一星业务员,二股为二星业务员,三股以上按照入股的先后顺序为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刚开始我是想通过广告宣传的,后来因为只打算招100人,就让先知道的人向身边的人进行宣传。刚开始是准备有利润之后按照利润分配,后来入股的人少,我就开始按照谁介绍来入一股,可以直接返给入股的人570元,介绍来的人间接奖励190元。直接奖励按照一星业务员(累计1-2股)570元,二星主任(累计3-9股)760元,三星主任(累计10-64股)1596元,四星经理(累计65-599股)1596元,五星高级经理(累计大于600股)1976元.间接奖励二星主任190元,三星主任380元,四星经理456元,五星高级经理380元,这些都是为了尽快招收够员工,获得项目启动资金。另外如果是特困户或者残疾人,持残疾证及户口本可享受每月免费领取50元,或者米面油衣服等东西。我当时还计划投资多少送同价值产品,达到或者大于65股,奖励电动车一辆,如果有人培养出五个四星,奖励国内游一次,达到五星或者大于五星奖励旅游,车,房,现金(10万元左右)。五星以后可以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这些策划我本身不会,是听别人这样讲过,所以学着做,希望赶紧凑齐员工及启动资金。因为当时有个荒山扶贫项目,能挣钱急需要大量员工。开公司时运回来的有瓷器及钻豹电动车,准备让员工卖。当时有计划搞银川生态园,开超市等计划,但是没有开始实施。我说过让发展人入股,还说发展两个人入股才能成为公司会员,但是都是为了公司启动资金及招收足够的员工为下一步经营做准备。吸收的钱一部分钱直接返还给群众,还有用于公司租房(每月2万左右),公司办公装修(20万元),买给群众的米面油衣服等物品,还有残疾人及特困户的免费现金物品,还有每周的开茶话会的经费(茶杯等物品)。我开茶话会的目的是宣传丹佛斯公司,及帮扶困难群众,讲一讲国家政策。宣传公司时我上去讲过,其他没有固定的人员,都是自愿上去讲,讲什么的都有,也是想组织老年人的娱乐活动。公司在基泰楼上不能经营以后,我为了向群众解释就又在桃花源宾馆经营。我公司没有什么架构,除了我及另两个股东(他俩就没有出资金),其他都是入股的员工,但是有的是现金入股,有的是工作能力强我就帮他们垫付的股金。我现在能够支付部分还给群众,其他我可以约定时间一定将钱还上。我总共吸收了不超过50万元,返给群众的差不多有一半。其他钱都用于公司开支什么的了。2012年11月份左右,我想成立一个公司搞荒山绿化等经营。我以前是搞中医按摩的,认识了一个姓杨的经常找我按摩的,让他帮忙通过注册公司代办机构帮忙注册了河南丹佛斯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花了15000元左右,我实际没有投入注册资金。另两名股东是我找的挂名股东,实际也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建材、电器、百货等。公司成立以后实际还没有经营,我从钻豹电动车代理店进回来100辆,每辆电动车价值1500元,实际投入150000元。瓷器从禹州市神垕镇花了28万元左右找人买的瓷器。还有买了20多万的玉器,还有10多万元的被子、茶壶等。进的货时原来有清单,公司不开后就找不到了,我现在没有任何凭证了。我进货的钱都是开公司前我干按摩店挣的,没有用群众入股的钱。这些进货目的是为了公司以后经营用的。我进的货一部分用于公司开会或者搞活动时发给了群众,一部分公司不开以后被殷某某以及姓吴的等人拉走抵账了。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别人提供的,我最后决定的。具体的模式我自己也搞不清楚,但是按照公司宣传的图表那样执行的。公司向群众收取的每股3600元是尽快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后续发展。每股3600元是给入股人500多元,给介绍人的就是按公司宣传图表上那样分配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找够100人(我自己定的100人为正式员工),募集够资金用于公司发展。截止公司被查封,我招了多少人也记不清楚了,工商局查封的时候有具体账目,现在已经移交给公安机关了,应当以那个账目为准。我募集的资金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直接返还给群众,一部分用于公司支出,一部分存入我的银行卡(农行、工行)。朱某某,王某辛,刘某乙,宋某丁都负责过向群众收钱返钱。他们都是公司员工,也都入了一股3600元,但是我给他们计算是10股,其中9股是我拿钱垫的。我垫的钱也都用于公司了。我向一部分群众发放电动车,用于向部分工作较好,股份较多的人发的奖励。不要电动车的给1000元现金。我公司将来准备开店,开发荒山等。我准备向南召云阳等地购买林业证,享受国家的扶贫政策,然后招商引资,开发荒山等。公司经营不下去这些募集的钱我打算用自己的钱还给他们,这些我告诉过入股的群众。公司不干以后我不用手机了,所以也联系不上我。这两年我经常在外地跑着挣钱,不经常在家。我还欠群众多大概有20多万。家人正在想办法凑钱还给群众。我开的收据中还有山西人以及陕西人具体我也不清楚,都是下边的人拉的入股人。公司有决策的人只有我自己,经营模式、理念、方式、活动等都是下边加入的人说的我决定的。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年初,我的熟人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你来中兴路基泰大厦11楼丹佛斯公司吧,他们都在这哩,这个公司是做善事,扶贫哩,老板还信佛,不会说瞎话,你来看看吧”。我就坐车到中兴路基泰大厦11楼,去了之后丹佛公司的老板史某某和一个叫殷某某的给我们上课,说史某某是河南扶贫办的主任,还是啥委员,专门做善事,说公司在宁夏银川有个生态园基地,可以入股分红,交3600元就是公司的员工,根据公司情况每个月发工资,还有养老金,有残疾证的每个月补助300块钱,史某某给我们上课,上课之前还要拜佛,看他信佛可虔诚,还跪在地上,他说自己是河南省扶贫办的主任,河南省佛教协会的理事,为了响应十八大的号召,号召全民奔小康,成立了丹佛斯商贸公司,给我们看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还帮助下岗困难户,还在商贸街还开了三笑堂健康服务中心,一次入一股的话每月补助钱,入一股就是一般的员工,入三股是一个级别,每年可以出去旅游,入十股就进入管理层了,殷某某用投影机给我们讲课,说入股成为公司员工后每月有工资,公司是讲信用的,以后还要开超市,你们相信老板,老板主要是解决社会闲散人员的问题,公司还请的有律师,我想入股后每月能分钱,并且史某某的办公室和会场还摆放有佛像,看着有信仰,开完会听完课我就入了一股,3600元,交的现金,交给刘某某了,入完股后第二个月领了906元钱,第三个月领了50元钱,是在一个姓宋的会计那领的,到第三个月公司就不再发了。姓宋的女的是公司会计,是二老板,管发钱的,都喊她宋总,听说是她和史某某一块成立的公司,公司说是每月都有工资,第二次领的我发展的有人入股。就这两次,过完春节公司就搬到开源路桃花源宾馆806房间了,我们还开了一次会,我们问为啥这个月不发钱了,宋总说你得发展人入股你才有钱使,不然就没有钱,后来大家伙看形势不对,都不敢带人来入股了,再打电话史某某和宋总都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了。我介绍的刘某丑,刘某丑是公司老板史某某接待的,刘某丑入了一股。介绍我入股的张某甲原来是熟人,好像是在被单厂住的。入股后就是公司通知开过茶话会,就是讲讲公司的发展及情况,叫找人入股,还让我们交旧衣服,说是捐给鲁山的希望小学,我还捐了好些旧衣服,还给我们做了服装,蓝色的职业装,春节发了一壶酱油,一小箱小番茄,一个火龙果,两个黄瓜,别的啥也没有。殷某某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平时她总说公司跨不了,老总跑不了,保证你们都能赚到钱。3、被害人乔某某陈述:2013年年初,我听张某甲说中兴路基泰大厦11楼丹佛斯公司,这个公司是做善事,扶贫哩,老板还信佛,不会说瞎话,你去看看吧。我就和张某甲一块坐车到中兴路基泰大厦11楼,去了之后可多人,公司老板史某某和会计刘某某接待的我们,他们介绍了公司情况,说史某某是河南扶贫办的主任,主要做慈善事业,在宁夏银川有个生态园基地,可以入股分红,交3600元就是公司的员工,根据公司情况每个月发工资,还有养老金,有残疾证的每个月补助300块钱,史某某开会之前还要拜佛,看他信佛可虔诚,还跪在地上,他说自己是河南省扶贫办的主任,河南省佛教协会的理事,为了响应十八大的号召,号召全民奔小康,成立了丹佛斯商贸公司,给我看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说入股成为公司员工后每月有工资,我想入股后每月能分钱,并且史某某的办公室和会场还摆放有佛像,看着有信仰,过了两天我就去入了一股3600元,交的现金,交给刘某某了,入完股后第一个月我领了八百多元钱,第二个月领了50块钱。刘某某是丹佛斯公司会计,负责收钱的。公司说是每月都有工资,我领过两次。我介绍了两个人,一个是崔某甲,东工人镇人,电话13213****XX,入了一股,还有一个人叫刘某甲,电话,1833756****,入了一股。因为公司说扶贫,我想着他们两个人家里穷,让他们入股后能发钱。进入第二个月发完50块钱后,公司讲了让发展人入股后有奖励,说想工资高就介绍人入股,介绍一个人入股每月发八百多元钱,介绍不来人入股,第三个月就没有钱了。入股后就是公司通知开过茶话会,每星期五开员工会,就是讲讲公司的发展及情况,还让我们交旧衣服,说是捐给鲁山的希望小学,我还捐了好些旧衣服,还给我们做了服装,蓝色的职业装,春节发了一小箱东西,里边有一壶酱油,一小箱小番茄,一个火龙果,两个黄瓜,别的啥也没有。4、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史某某自称是河南扶贫办的主任,公司在外地有生态园基地,可以入股分红,交3600元成为公司员工。入股分级别,入股后还要发展人员入股才可领钱。2013年1月份,自己经刘某丑介绍入了一股,自己又介绍了郑某甲和刘某丙各入了一股。自己领了两次钱之后公司就找不着人了。公司负责人有史某某、姓宋的会计、尹某甲。5、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证实史某某自称是河南扶贫办的主任,公司在外地有生态园基地,可以入股分红,交3600元成为公司员工。入股分级别,入股后还要发展人员入股才可领钱。2013年1月份,自己经刘某丑介绍入了三股10800元,自己没有发展人入股。自己领了一次钱之后公司就找不着人了。公司负责人有史某某、姓宋的会计、尹某甲。6、被害人朱某甲陈述:证实史某某成立丹佛斯商贸公司自称是省扶贫办主任,公司办有实体,可以入股分红,交3600元成为公司员工。还要发展人入股算是下线,自己缴纳了3600元。2012年12月份,自己经宋某庚介绍入了一股。自己领了一次钱之后公司就找不着人了。7、被害人席某甲陈述:证实史某某成立丹佛斯商贸公司,自称公司办有实体,可以入股分红,交3600元成为公司员工。入股分级别,入股后还要发展人员入股才可领钱。2013年1月份,自己经宋某庚介绍入了一股,自己又介绍了吕景入了三股,刘想入了一股。自己领了两次钱之后公司就找不着人了。公司负责人有史某某、姓宋的会计、尹某甲。8、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史某某自称是河南扶贫办的主任、河南省佛教协会的理事,公司有实体,可以入股分红,交3600元成为公司员工。入股分级别,入股后还要发展人员入股才可领钱。2012年年底,自己经李会容介绍入了一股。自己领了一次钱之后公司就找不着人了。9、被害人刘某丑陈述:证实史某某自称是河南扶贫办的主任、河南省佛教协会的理事,公司有实体,可以入股分红,交3600元成为公司员工。入股分级别,入股后还要发展人员入股才可领钱。2012年年底,自己经张瑞珍介绍入了一股。自己介绍的赵某乙,张荣先,赵某乙介绍的刘某乙,刘某乙又介绍的刘某丙。自己领了两次钱之后公司就找不着人了。公司负责人有史某某、宋总和尹某甲。10、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自己2012年10月通过赵某丙介绍向丹佛斯公司入股,缴纳了3600元,自己领过一次钱。1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自己2013年1月入了三股,自己介绍了自己丈夫、姐妹朱某丑,赵某丑、罗某甲套入股了。12、被害人高某甲陈述:证实自己2012年12月19号向公司入股十股36000元,公司转给自己8000元。13、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自己2012年12月向公司入股十股36000元,史某某自称丹佛斯公司做慈善和扶贫项目。自己收到公司两次钱。14、被害人宋某寅陈述:证实2012年8月份自己向公司入股3600元,领了一次钱。15、被害人高某丁陈述:证实2012年12月底经刘某某介绍自己向公司入股10800元。史某某向群众宣传入股,并称公司要开超市等实体。入股后领了一次钱,自己介绍买文新入了一股。公司负责人有史某某、宋总和尹某甲。16、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2012年12月自己入股10800元,领了两次钱,公司是史某某和宋某丁在管理。1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自己入股史某某的公司3600元。自己担任公司会计,自己收到钱后把钱交给史某某或宋某丁。18、被害人周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3月经姚某甲介绍自己入股丹佛斯公司7200元,入股钱交给了宋某丁,领过一次钱。19、被害人肖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12月经卢某某介绍自己入股3600元,公司让发展人入股,可以分钱。自己领了一次钱900元。20、被害人藏某甲陈述:证实2012年底经崔某丁介绍自己入股丹佛斯公司10000元。公司有史某某、宋某丁、董某乙给上课,宣传公司,自己领过一次钱220元。21、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实经殷某某介绍自己入股丹佛斯公司十一股39600元,领了两次钱8000元,自己介绍了宋某庚入股,公司是史某某和宋会计在管理运行。22、被害人张某庚陈述:证实经高某丁介绍自己入股丹佛斯公司3600元,领了一次钱900元,公司是史某某和宋某丁在管理运行。23、被害人芦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月经高某丁介绍自己在丹佛斯公司入股3600元,领了一次钱1400元。24、被害人朱某寅陈述:证实2013年1月经刘某某介绍自己入股丹佛斯公司3600元,领了一次钱906元。史某某给大家上课宣传公司,自称是河南省扶贫办主任、河南省佛教协会的理事。公司让发展人入股才有钱使。25、被害人王某丑陈述:证实2012年底经刘某某介绍自己入股丹佛斯公司3600元,2013年底又以弟弟的名义入了一股,领了两次钱1707元,公司要求发展人员入股。26、被害人李某庚陈述:证实经高某某介绍自己入股7200元,领过一次钱1900元,公司老总是史某某,自称省扶贫办主任。27、被害人许某庚陈述:证实2012年12月经王某丁介绍自己入了20股72000元,入股后领了一次钱12000元,自己介绍任某庚入了三股。史某某还让给群众做宣传,发动群众来入股,入股有提成。28、被害人任某庚陈述:证实2012年12月经许某庚介绍自己入了3股10800元,入股后领了两次钱2200元。史某某还让给群众做宣传,发动群众来入股,入股有提成。29、被害人郭某寅陈述:证实2012年11月经宋某寅介绍自己入了一股3600元,就领过一次钱570元,公司宋总说要发展人入股才有钱。30、被害人许某寅陈述:证实2012年11月自己经介绍入了一股3600元,领了两次钱780元,入股的多少级别不一样,入的股越多提成就越多。31、被害人李某寅陈述:证实经姚某甲介绍,2013年1月自己入了三股,又以老伴王某寅的名字入了三股,共计21600元。领过两次钱3920元。自己介绍吉某某入了三股。32、被害人王某庚陈述:证实2012年12月底经宋某庚介绍自己入了三股10800元,领过一次钱2300元,公司让发展人入股。33、被害人马某庚陈述:证实2012年底,经藏某甲介绍,自己入了三股10800元,领了一次钱2500元,自己发展了付某甲等四个人入股。34、被害人张某庚陈述:证实2012年6月经史某某介绍,自己入了一股3600元,领了两次钱1162元,再后来就找不着人了,公司要求入股后发展人。35、被害人刘某庚陈述:证实2013年1月经藏某甲介绍,自己和丈夫冯某乙向丹佛斯公司入股7200元。领过两次钱大概一千元左右。36、被害人付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月经马某庚介绍,自己入了一股3600元,领过一次钱570元。自己没有发展下线。3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听母亲告诉自己河南丹佛商贸有限公司以3600元一股的方式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可以经营超市、蔬菜大棚等生意。自己感觉像是非法传销,就在网上给工商局的领导信箱留了言。38、证人殷某某证言:我同河南丹佛斯商贸公司董事长史某某很早之前就认识了,他开公司以后让我去帮忙,我觉得史某某一直信佛,开诊所名声也很好,后来就去公司帮忙了。史某某让我对给来公司的客户进行宣传,这些宣传资料内容是宁夏的蔬菜基地,还有一些工厂什么的等资料(让我看的是电脑中图片等内容)。我入了20股,不是一次性给的。总共73000元。工资他好像是按照宣传页上分配方式给我计算的,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因为到公司出事我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公司结束后史某某先让我保存,说以后公司还会经营。瓷器,桌子,柜子,沙发,电脑,保险柜,椅子等东西。我没有介绍人入股,史某某是法人,其他没有具体的领导,按照史某某说的都是来帮忙的,入股以后就是公司的员工。公司每周六会开一个沟通会,宣传公司精神。公司好像没有业务,就是宣传人入股,等公司开展业务之后入股的员工就去上班。39、情况说明:证实山西、陕西的被害人无法查证真实存在性。另有被告人史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被害人书写的事情经过、提交的入股收据及承诺书、平顶山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案件移送书、河南丹佛斯商贸有限公司入股明细、入股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织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认定山西、陕西32名被害人的入股金额147600元,只有收据,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另外被告人在公司经营期间有76862元已返还被害人,以上两笔款项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山西、陕西32名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收款收据而无被害人亲笔签字的承诺书,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被害人的真实存在,故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史某某的犯罪数额应认定为504000元。对辩称被告人史某某在公司经营期间将76862元返还被害人的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被告人史某某为了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史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姚 博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