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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申请执行人石某依据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向开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协议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