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秦海明与刘艮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明,刘艮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70号申请人秦海明,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蒙和乌苏乡二道营子村*组**号。被执行人刘艮根,男,1964年6月1日生,农民,住湖北省京山县**号**户,身份证号×××。中财源林宝太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治泉,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纪国,副总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字第7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