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毛孝珍诉周东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孝珍,周东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毛孝珍,女,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黄昭国,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周东杰,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郑圩村下湾组12号,现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蒋正益,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负责人:曾凯鸿,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职工,大学文化,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孝珍与被告周东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孝珍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孝珍撤回对被告周东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毛孝珍负担。审判员 唐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董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