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玉萍与冯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萍,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萍,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肉联厂宏业集团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香堤荣府别墅区。被执行人:冯军,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第十二中学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冯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冯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军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