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丰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丰南区人民法院与全海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南区人民法院,全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丰执字第00063号申请人丰南区人民法院,丰南区国丰大街130号。被执行人全海群。丰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全海群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春贵执行员 张会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