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高x。法定代理人高庆双。委托代理人卢丽华。委托代理人张婕妤。被告秦xx。本院在受理原告高x诉被告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x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x承担。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曲文丹人民陪审员 张 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