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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行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志国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张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行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田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孙成山,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志国。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对张志国未经批准占用散水头镇戴家屯村集体土地5.8亩建筑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45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4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认为,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45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国土资执罚(2014)4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江山审 判 员  杨月清代理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