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马建利、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建利,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彭为政,彭为国,沈长鸣,徐润,徐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效字第00001号申请人马建利。委托代理人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晓,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二姜人民路4号。负责人黄金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满晓芳,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继林,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彭为政。被申请人彭为国。被申请人沈长鸣。被申请人徐润。被申请人徐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建利与被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姜支行、彭为政、彭为国、沈长鸣、徐润、徐进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马建利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撤回不予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1)扬仲裁字第030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建利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建利撤回不予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1)扬仲裁字第030号裁决的申请。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欣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