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韦兰兄与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兰兄,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韦兰兄,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知文,教师。被告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海龙路8号丽阳广场7号楼五楼。法定代表人胡夕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韦兰兄与被告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兰兄于同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韦兰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兰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依法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韦兰兄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谷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