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马发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162号移送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马发泉。被告人马发泉犯抢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马发泉未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2162号,执行费50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阳法执字第21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胡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