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亚朋诉被告张永奇、王娟、王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朋,张永奇,王娟,王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190—1号原告孟亚朋,男,生于197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永奇,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娟,女,生于1969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王晓,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亚朋诉被告张永奇、王娟、王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永奇、王娟共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迎宾东路88号院内2号楼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禹房权证禹州市字第0382**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亚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永奇、王娟共有的位于禹州市颍川办迎宾东路88号院内2号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禹房权证禹州市字第0382**号)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二、查封原告孟亚朋用于担保的本人所有的豫KY2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炳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