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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林妹与李小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林妹,李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600-2号申请执行人朱林妹。被执行人李小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小华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林妹案款304428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小华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小华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36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子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