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江都区宜陵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江都区宜陵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非诉行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小兵,局长。被执行人江都区宜陵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谈爱庆。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江都区宜陵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违法用地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4)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8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都区宜陵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应退还非法占用宜陵镇五一村坭西组、坭北组、横庄组和昌元组的360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一条水泥道路并罚款7200元。因被执行人江都区宜陵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江都区宜陵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应退还非法占用宜陵镇五一村坭西组、坭北组、横庄组和昌元组的360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一条水泥道路的事项裁定由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执行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都区宜陵镇五一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江非诉行审字第00187号行政裁定书中罚款7200元执行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