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石月敏与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月敏,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石月敏。被执行人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法定代表人庄霓。申请执行人石月敏与被执行人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8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申请人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时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6、7月工资分别为陈晓红3094.9元、3335.5元,彭晓芳5841.1元、6294.4元。二、被申请人泛佳(常熟)服装厂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时支付除唐璐、于瑞英、黄玉梅之外的41位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1369408.2元(详见附表经济补偿金额一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23436.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资产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23436.2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资产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8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叶 惠审 判 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