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与郑立书养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郑立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先,董事长被告郑立书,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靠山圣水泉屯十四社。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立书养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立书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天成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0元,返还原告70.5元,由原告负担70.5元。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