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鹏与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张鹏,证件号码410728198101136511。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地址丰润区相公庄村北。法定代表人王利梅。张鹏与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贻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