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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灿、严敏、卓华、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杨灿,严敏,卓华,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郭敬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曼曼,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劲松,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灿,男。被执行人严敏,女。被执行人卓华,男。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法定代表人严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经济开发区科技楼。法定代表人严敏,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5-2R。法定代表人严敏,总经理。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灿、严敏、卓华、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川执字第56号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灿、严敏、卓华、福建省时代华奥动漫有限公司、福建省时代华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图强代理审判员  茅 勇代理审判员  章 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