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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吴进与南通建中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南通建中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525号申请人吴进。被执行人南通建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苏建中。申请人吴进与被执行人南通建中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23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控被执行人南通建中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南通建中电子有限公司对外所负债务较多,相关房地产抵押给金融机构,目前被执行人苏建中相关车辆已经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立即执行,申请人王锦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通建中电子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本院立即予以强制执行。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万流兵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洪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