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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尽红与胡胜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尽红,胡胜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659号原告:刘尽红,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胡晓斌,岳西县店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胜利,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尽红与被告胡胜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尽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晓斌,被告胡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尽红诉称:2015年7月20日,原告与其儿子储著六到被告中州小学旁边的住所处索要60000元借款,被告因与第三者同居不让原告进屋,并且将原告打伤,当日原告住院,被诊断为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用去医疗费4903元,被告对原告的伤情不闻不问,后经岳西县城关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对被告行政拘留五天。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903元、误工费7447元、护理费1013.7元、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车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合计15463.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胡胜利辩称:胡胜利没有殴打刘尽红致伤害,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0日,原告刘尽红与其子储著六到被告胡胜利的住处找胡胜利索要借款,胡胜利因其女友刘某某在屋内,遂不让刘尽红和储著六进屋,在房门口用拳头击打、推搡刘尽红致其倒地,刘尽红当即称胸口痛。当天,刘尽红被送往岳西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7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肋骨骨折?2、右下肺炎症;3、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建休2周;2、我科随诊。2015年7月30日,刘尽红到岳西县医院做进一步检查,该院CT检查结论为:左侧第6前肋线形骨折。刘尽红共花去医疗费4903元。2015年8月7日,岳西县公安局对刘尽红的伤情程度鉴定为轻微伤。2015年8月21日,岳西县公安局对胡胜利作出岳公(城关)行罚决定(2015)5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胡胜利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胡胜利行政拘留五日。原告为了索要赔偿款,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刘尽红系胡胜利的岳母。在刘尽红住院期间,胡胜利的父亲曾到医院看望过刘尽红,并给了800元红包,但胡胜利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是其父亲代其支付给刘尽红的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岳西县公安局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岳西县中医院病历相关资料、医疗费发票等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而引发冲突,被告因其女友在屋内而阻止原告进入,并采取粗暴的方式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受伤。在整个事件中,被告不能冷静应对,依法妥善处理,且原告系被告的岳母,理应尊敬长辈,因此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刘尽红的损失依法核定如下:医疗费4903元(被告认为应扣除与治疗原告外伤无关的用药,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1787.28元[(住院10天+建休2周)×74.47元/天]、护理费1013.7元(10天×101.37元/天)、营养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1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且公安部门对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以及原告系被告岳母的事实,酌情支持500元;合计9103.98元。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尽红损失9103.98元;二、驳回原告刘尽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胜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杨丽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