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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立辉与被执行人刘杰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住同江市繁荣第三居民委。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同江市乐业镇乐业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0)同民初一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青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