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立辉与被执行人刘杰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住同江市繁荣第三居民委。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同江市乐业镇乐业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的(2010)同民初一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青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