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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咪妃与王墅、竺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咪妃,王墅,竺香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675-1号原告:张咪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长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墅。被告:竺香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建明,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咪妃与被告王墅、竺香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咪妃撤回对被告告王墅、竺香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4368元,依法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亚莉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徐小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方群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