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7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曹爱春其他民事2015执731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劲霸,曹爱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7316号申请执行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爱春,住湖南省桃江县,系个体工商户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珍美百货商店经营者,业户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泰永康路266号1楼。申请执行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爱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25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元(含合理开支)。因曹爱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62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曹爱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曹爱春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894.48元存款。本院依法将该存款扣划,并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曹爱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7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