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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赵绪玲与房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绪玲,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赵绪玲,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房伟,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房伟在枣庄市山亭区XX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德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吴星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