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与李少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李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36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泰和新苑6-7-95。负责人张殿来,行长。被执行人李少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少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少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少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汉沽支行账户(账号:60×××35)。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 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