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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宋正华与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正华,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宋正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知文,盐城市第一中学教师。被告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丽阳7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胡夕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李淑华,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正华与被告盐城市洋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正华撤回诉讼。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瞿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