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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佳元、李庆宇与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元,李庆宇,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0240-3号申请执行人:李佳元,女。申请执行人:李庆宇,男。被执行人:赤峰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山区。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红民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赤峰市三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位于红山区房屋四处,现因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赤峰市三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位于红山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赤峰市三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位于红山区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赤峰市三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位于红山区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赤峰市三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位于红山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曹雪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