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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中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成飞公司与南部金城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成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成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廷毅,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定国,董事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法院(2013)南中法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南部县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800万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鲜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