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少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郭昊然与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昊然,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少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郭昊然,幼儿。法定代理人郭瑞。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南路161号。法定代理人杨庆松,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昊然与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昊然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昊然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艺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张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