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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小锋与王小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小锋,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76号申请人余小锋。申请人王小明。申请人余小锋与申请人王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21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余小锋赔偿王小明各项损失32883.59元。二、此事故为一次性解决,无任何遗留问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