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小锋与王小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小锋,王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76号申请人余小锋。申请人王小明。申请人余小锋与申请人王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双方发生纠纷。于2015年4月21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余小锋赔偿王小明各项损失32883.59元。二、此事故为一次性解决,无任何遗留问题。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