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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与何海英、何海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何海英,何海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058号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毓保,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何伟。委托代理人谢广昭。被告何海英。被告何海环。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何海英、何海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