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金威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犇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威门业有限公司,重庆犇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773号原告重庆金威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浩博天庭20-1号。法定代表人苟炳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骥,重庆联纵律师事物所。委托代理人黄键,重庆联纵律师事物所。被告重庆犇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河泉北一路5号d幢-1。法定代表人唐春国。本院在审理重庆金威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犇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威门业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威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威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威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永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罗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