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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和平县阳明镇。委托代理人袁天华,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圣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