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和平县阳明镇。委托代理人袁天华,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稳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圣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