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玉琢与天津市旭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707号原告周××,无职业。被告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被告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天津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审判员 董巧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史蕾蕾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